2025年12月4日,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(2025)皖08民终394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:一审法院从 “本院查明”到 “本院认为”全过程遗漏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这份决定本案胜负的基本事实证据,二审是否应该直接改判?
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曹宗和答辩、质证,以及《谈话笔录》记载发表代理词如下:
曹宗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基本事实证据,而该证据为造假证据,一审判决书从 “本院查明”到 “本院认为”全过程遗漏,二审法院应直接改判。
一、根据《谈话笔录》第5页第8行记载,曹宗和自证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“蒋雯丽(纠错应为‘蒋文丽’)肖像使用证书”;

一审法院在该证据上加盖了 (2025)皖民初1554号案件水印却从 “本院查明”到 “本院认为”全过程遗漏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这份决定本案胜负的基本事实证据
二、经查,曹宗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,一审法院还在该证据上加盖了1554号案件水印,见该证据;
三、曹宗和主张蒋雯丽代言江山欧派产品及其关联企业产品,所有证明事实来源于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,因此,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是决定本案基本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(法释2008第14号)》第11条规定,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、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、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、案件性质、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。2020年12月23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予以修正并通过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0条规定: “本解释未作规定的,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”。就 “基本事实”的解释依旧按照以前的 “基本事实”的概念规定执行。因此,一审法院遗漏的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基本事实证据,是对原判决、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、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、案件性质、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证据。
四、《肖像使用授权书》为造假证据,上诉人在《民事上诉状》中第一部分分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,见《民事上诉状》,这里就不再赘述。
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, 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经过审理,按照下列情形,分别处理:(二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,以判决、裁定方式依法改判、撤销或者变更”。纵观本案,原审法院因为遗漏基本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从而认定事实错误,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,不要发回重审。
那么,二审法院将如何裁判呢?

